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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開機畫面可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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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9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只要任何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文字、圖形、顏色、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未來包括手機的開機畫面等動畫、雷射(全像圖)商標,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聲音部分則已經實施,這次修法一併納入修正。王美花說,以NOKIA手機開機畫面為例,就已經在世界多國取得商標註冊,未來在台灣也可提出申請。

在氣味部分,很多國家還無法訂定出標準,因此在行政院審查時,決定不將相關內容明示於法條中,未來如果有相關申請,智慧局也將著手研擬相關行政命令來處理「氣味」審查部分。

而過去在網路上販售仿冒品,司法判決對於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有不同的見解,王美花說,這次修法也直接將在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物提供服務,販售仿冒品的行為,也都明文規定是侵權行為。

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規定範圍內,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對此,民主進步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要求主管機關輔導與補助艱困產業、傳統產業等,為了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建立相關產業別的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的證明標章,必要時得免除證明標章的相關規費,也獲得委員會初審通過。王美花說,相關規費問題與財政部有關,將會與財政部協調。

此外,之前發生過販賣仿冒名牌包,因最低罰責為500倍,以每個名牌包新台幣50萬元計算,賠償金可達上億元,與犯行顯不相當,因此智慧局與司法院協商,拿掉最低500倍賠償金,僅留下上限1500倍賠償金的規定,交由法官就個案來判斷。

這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規定,凡是在政府主辦或認可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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