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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法官法 建退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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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4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法官法,建立过去数十年来各界希望建立的法官评鉴制度,外部评鉴设法官评鉴委员会、内部评鉴设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并设职务法庭,恐龙法官最重可免职。

司法院约自23年前开始筹画法官法立法,但历经多年都功败垂成。3年前司法院开始草拟法官法草案,经行政院、考试院会衔,及立法院半年多审查与多次朝野协商,终于三读通过。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规定,27人组成的司法院人审会负责审议法官任免、转任、停职、解职、迁调、考核、奖惩,司法院长为人审会当然委员并任主席,司法院长还可指定11人、法官票选代表12人、并设3名学者专家为外部委员。

这些学者专家的产生方式,由法务部与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各推举3人,这些人都不具法官、律师跟检察官身份,送交司法院长从6人中遴聘3人;不过,这些委员在涉及法官进场、退场机制时才有表决权,对内部一般调动,则仅可表示意见,没表决权。

法官评鉴委员会部分,三读通过条文规定设委员11人、任期2年,法官3人、检察官1人、律师3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各2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由法务部及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各推举4人,司法院长从8人中遴聘4人,这些人同样不可具检察官、律师、法官身份。

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应每3年至少完成1次法官全面评核,但结果不公开,评核结果做为法官职务评定的参考。司法院也应每3年1次进行各级法院的团体绩效评比,结果公开,并做为各级法院首长职务评定参考。

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法官3人以上、所属机关、上级机关与相对应的检察署、律师公会、符合一定规定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当事人、犯罪被害人等,都可请求对法官个案评鉴。

法官评鉴委员会对个案评鉴认为有惩戒必要者,可报由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审查,并建议惩戒种类;无惩戒必要者,可报由司法院人审会审议,并建议处分种类。

司法院设置职务法庭,类似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主要审理法官惩戒或不服撤销任用资格、免职、停职、解职、转任、调动等事项,但法官已受刑罚或行政罚处罚者,仍得予以惩戒。职务法庭最重可惩戒免除法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此外,法官法也增加法官、检察官进用方式,除原有经考试及格、曾任实任法官、检察官,曾任公设辩护人6年以上、曾执行律师业务6年以上,或曾任公私立大学专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6年以上,讲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专门著作者等,具职务任用资格;而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3年以上者,则仅限任用于地方法院法官。

如果有未具拟任用职务任用资格考的大法官、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研究员,也可用笔试、口试或其他方式,取得法官、检察官遴选资格,相关遴选标准、程序,由司法院、行政院会同考试院定之。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法官法实行10年后,考试进用法官的比率应占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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