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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促发卡银行遵守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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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3日电)为落实信用卡监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金管会重申发卡银行要遵守谨慎行销、合理计息、提供不同利率转换方案给长期使用循环利率者选择,以及违约金收取有期数上限等4规范。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邀集信用卡业务机构主管,召开法令遵循制度说明会议。

金管会表示,这次会议主要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理目标及重点,和银行业者沟通,并重申信用卡发卡银行应遵守4项规范要点。

首先,发卡机构不可以有“快速核卡”、“以卡办卡”、“街头(含骑楼)行销”等行为。金管会表示,凡具有开放空间包含地下通道、地下道、加油站、车站通道等,都不可以有拉人办卡的信用卡行销行为。

其次,发卡机构应该以持卡人未缴余额计收循环利息,各项费用不可以计入循环信用本金,及当期消费金额也不计入当期循环信用本金中计息,且“调整前之消费账款”不得适用“调整后之循环信用利息”。

发卡银行应提供不同利率转换方案,给“长期使用循环信用持卡人”选择,也就是,银行须提供连续使用循环信用达1年以上且缴款正常之持卡人,“个人信用贷款”及“信用卡分期”2种还款方案选择转换,若选择转换为“个人信用贷款方案”且“自愿终止使用信用卡”者,转换方案利率至少可较原信用卡利率低4%。

银行订定违约金收取期数及金额上限也有规范,违约金收取采固定金额方式,且“当期应缴总额”要超过新台币1000元者才可收取违约金,连续不可收取超过3期,违约第1、2及3期之收取上限分别为300元、400元及500元。

金管会表示,借着向银行宣导的方式,期望可以落实淡化信用卡是融资工具的色彩、减轻持卡人利息负担、强化对持卡人的重要资讯揭露及权益保护,提升收单业务及特约商店的管理等监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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