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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促發卡銀行遵守4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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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3日電)為落實信用卡監理、保障持卡人權益,金管會重申發卡銀行要遵守謹慎行銷、合理計息、提供不同利率轉換方案給長期使用循環利率者選擇,以及違約金收取有期數上限等4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邀集信用卡業務機構主管,召開法令遵循制度說明會議。

金管會表示,這次會議主要針對信用卡業務的監理目標及重點,和銀行業者溝通,並重申信用卡發卡銀行應遵守4項規範要點。

首先,發卡機構不可以有「快速核卡」、「以卡辦卡」、「街頭(含騎樓)行銷」等行為。金管會表示,凡具有開放空間包含地下通道、地下道、加油站、車站通道等,都不可以有拉人辦卡的信用卡行銷行為。

其次,發卡機構應該以持卡人未繳餘額計收循環利息,各項費用不可以計入循環信用本金,及當期消費金額也不計入當期循環信用本金中計息,且「調整前之消費帳款」不得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息」。

發卡銀行應提供不同利率轉換方案,給「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選擇,也就是,銀行須提供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1年以上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2種還款方案選擇轉換,若選擇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且「自願終止使用信用卡」者,轉換方案利率至少可較原信用卡利率低4%。

銀行訂定違約金收取期數及金額上限也有規範,違約金收取採固定金額方式,且「當期應繳總額」要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才可收取違約金,連續不可收取超過3期,違約第1、2及3期之收取上限分別為300元、400元及500元。

金管會表示,藉著向銀行宣導的方式,期望可以落實淡化信用卡是融資工具的色彩、減輕持卡人利息負擔、強化對持卡人的重要資訊揭露及權益保護,提升收單業務及特約商店的管理等監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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