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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不违背职务行贿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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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7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民众只要送红包、不论公务员是否违背职务都有罪。

根据原条文规定,民众对公务人员行贿,须具“违背职务的行为”才有罪,一般称之为“违背职务行贿罪”,但在“不违背职务行贿”部分则是无罪。

为革新政治风气、确保政府公务的适当与公正运作,建立国民对政府的信赖、提高行政效率,法务部提案修法。

法务部长曾勇夫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时指出,为了检肃贪污、澄清吏治,消除民间送红包文化,让民众知道处理公务不必送、不能送,公务员也不能贪、不会贪。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对公务员有关于不违背职务的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曾勇夫在草案初审通过后向媒体举例指出,过去老师只要具备完整资格,校长决定聘任后,老师送钱,往往都只有校长收贿有罪,送钱的老师没事,在法案三读通过后,送钱的老师也将有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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