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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传销以推广销售为主 违者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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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明订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的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

违反上述规定,处负责人或实际行为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由于部分不肖业者,利用变质的多层次传销横行诈骗,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未来多层次传销事业在传销商参加传销计划或组织前,应告知传销事业的资本额、营业额、营运计划、传销制度,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不得隐瞒或虚伪不实。

草案明订,多层次传销事业应针对欺罔或引人错误的方式推广、行销,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向他人募资,或以违背公共秩序方式进行传销等活动,订出有效制止的方法。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以广告或其他方式招募传销商时,应表明是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且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的方式进行;若以案例方式进行推广时,应就事实进行示范,不得虚伪不实。

草案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招募无行为能力人担任传销商;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以训练、讲义、联谊、晋阶等名义,要求传销商缴纳与成本不相当的费用,或是缴纳不当的保证金或违约金。

草案规定,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30天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在契约解除或终止生效后30天内,接受传销商退货的申请,并以传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传销商所持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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