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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抗中科抢水 台环署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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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8日电)反中科抢水自救会老农今北上陈情,中科四期调度用水工程涉有应实施却未实施环评情事。环保署表示,将依环评法介入调查,最慢60天内回复,若有违法将罚新台币30万至150万元。

反中科抢水自救会今天率彰化县溪州乡近40名老农北上,到行政院环保署门前击鼓告官,指称“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第四期调度使用农业用水计划工程”应实施环评却没有环评就动工,农民递送“公民诉讼告知函”,盼环保署针对此案速办环评。

环保署综合计划处长叶俊宏表示,环保署已针对反中科抢水自救会陈情之事,立即洽彰化农田水利会了解工程计划内容,但因目前获得资料尚未完整,将会再正式发函彰化农田水利会和国科会中科管理局,要求提供资料。

叶俊宏说,反中科抢水自救会今天递送的“公民诉讼告知函”,环保署将依法在送达后60天期限内执行,并函复陈情者。若查出有违法情事可处新台币30万至150万元并勒令停工。

对于反中科抢水自救会以土石采取工程的法规标准,认为本案沉砂池及调节池工程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部分,综计处强调,多数开发行为(如道路、渔池、高楼兴建等)因涉及整地,均有挖、填土方产生,但并不是为了开发土石资源或纳作贩卖砂石料源,此案相关工程产生土石方并非土石采取法所称的土石采取行为,并不适用“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规范内所称的土石采取开发行为。

综计处表示,民国98年审查有条件通过“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第四期(二林园区)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说明书”审查结论条件,在水源供应部分,要求应履行“调用农田水利会之农业用水量以6.65万吨/日为上限,长期水源完成后即不得调用农业用水”。

综计处说明,上述用水结论是“限制调度农业用水仅暂时性供中期水源使用,长期水源(即大度拦河堰)完成后,即不得以任何原因再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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