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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监视器摄录 邻居赔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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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3日电)1名赖姓女子在自家门口装设监视器,2名同楼层住户认为隐私权遭侵害,提告要求赖女拆除监视器,并赔偿1人新台币3万元的精神慰抚金。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赖女败诉。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赖姓女子与李姓女子、胡姓男子同住于新北市树林区某社区的11楼。李女与胡男指控赖女未经管委会同意,于2010年间擅自在自家门前装设监视摄影器,使李女、胡男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李女、胡男认为进出社区的人员都有管理员登记监控,社区内每部电梯也都有公共监视器,又搭乘电梯需要感应磁卡,并无另装监视器的必要。李女等人要求赖女拆除监视器遭拒,因此诉请法院,并要求赖女赔偿李女、胡男各3万元的精神慰抚金。

判决指出,赖女主张自己因长年旅居加拿大,因此需要装设监视器掌握家中状况,而且监视器并非装在电梯走廊的公共空间,使用上具独立性。另外,社区生活公约对可否设置监视器一事只字未提,可见社区并无禁止。

法院调查认为,赖女装设的监视器,镜头对准楼层消防门电梯走廊的空间,是同楼层住户出门、返家及访客到访的必经路程,赖女可依影像掌握邻居作息及交友状况,确实侵害李女、胡男等人的隐私。

法院审理,赖女将监视器镜头转向后,仍可透过大门玻璃反射,拍摄李女家中的出入情形,因此判赖女须拆除监视器,并赔偿李女、胡男各3万元精神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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