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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请求权 消灭时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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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3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各项税捐规定有一定的征收期间,逾期未征起者停止征收。而纳税义务人对于自行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溢缴之税款,得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因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可归责于政府机关之错误,致溢缴税款者,则退税请求权不以5年为限。

该局也提醒,如接获各税缴款书,请先对课税内容,若有任何之疑问,请拨打缴款书上所列印之电话,向承办人员查询;缴纳税款后,若发现有溢缴之税款,请尽速提出申请退还,如果您想了解税务上相关规定,该局0800-086969免费电话或04-22585000按1接电话客服中心,有专人提供服务。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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