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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請求權 消滅時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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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3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項稅捐規定有一定的徵收期間,逾期未徵起者停止徵收。而納稅義務人對於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則退稅請求權不以5年為限。

該局也提醒,如接獲各稅繳款書,請先對課稅內容,若有任何之疑問,請撥打繳款書上所列印之電話,向承辦人員查詢;繳納稅款後,若發現有溢繳之稅款,請儘速提出申請退還,如果您想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有專人提供服務。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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