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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强案 更八审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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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8日电)人权团体关注的徐自强被控掳人勒赎撕票案,台湾高等法院更八审合议庭认定,徐有参与掳人勒赎,但未有足够证据显示他杀人,今天依掳人勒赎罪判徐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徐自强与黄春棋、陈忆隆、黄铭泉等人,被控民国84年9月间,共同绑架杀害房屋中介业者黄春树。黄铭泉潜逃泰国遇害死亡,黄春棋、陈忆隆及徐自强3人于89年间被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定谳;但监察院人权保障委员会于90年间完成调查报告,认定判决确有违误。

最高法院检察署也以原判决违背法令等为由,4度提起非常上诉,都遭最高法院驳回。但最高法院在94年5月间认同当时检察总长的第5次非常上诉,将案件发回更审。

根据高院判决,徐自强自始否认犯罪,但黄春棋、陈忆隆自警询、侦查、原审及历次更审均明确指证徐自强有参与掳人勒赎及取赎犯行。

合议庭指出,徐自强辩称,若他有参与掳人勒赎犯行,不会笨到用自己名义去租车供取赎之用,且当时自己经济状况不错,没有参与掳人勒赎的必要。合议庭认为犯罪动机与个人经济状况无必然关系,不采信徐的说词。

合议庭审酌徐自强当时年仅25岁,与黄铭泉、黄春棋、陈忆隆图谋掳人勒赎,事前准备工具、跟踪了解被害人作息,3次想下手掳人未果,仍不放弃,终于掳获被害人。

合议庭指出,徐自强虽未与黄铭泉、黄春棋、陈忆隆同往汐止山区,但当日下午得知被害人遇害后,仍未终止原定的取赎计划,明知被害人已遭杀害,仍与黄铭泉等人共谋向被害人家属勒赎钜额钱财。

合议庭认为徐自强置被害人家属的哀求于不顾,虽未参与杀人行为,且无杀人犯意,仍属恶性非轻,事前即参与掳人勒赎的计划且实际参与掳人行为,并于勒赎金钱时全程参与,居于主导地位,参与程度非轻。

合议庭审酌徐自强于黄春棋首先落网后即开始逃亡,案发后迄今16年,仍否认犯罪,也未赔偿被害人家属分毫的犯后态度等,依掳人勒赎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另外,合议庭认为仍无积极补强证据证明徐自强与共犯间有杀人及毁尸的连络犯意。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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