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拾失物报酬降为1成 三读通过

人气: 9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12年05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拾金不昧原是美事一椿,但经强制,拾获者应得报酬,但若遗失者为低收入户,是否也应“付款”,立法院29日三读通过修正〈民法〉,对于拾得遗失物报酬上限,由原订遗失物价值3成调降为1成。

由于近年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规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朝野立委分别提出不同版本修正意见,29日通过〈民法〉第805条之1第2款、第3款,不仅将报酬上限原3成将为1成,若拾得人未在7天内通知或交存拾得物,或失主为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户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都不得请求报酬。

此外,若失物不具财产上的价值者,拾获者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但失主认为应给付的报酬显失公平者,也可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其报酬,避免具体个案拾得人请求遗失物报酬事件导致不公平之现象产生。◇

(责任编辑:赵姿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