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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失物索酬金 遗失物留置权悖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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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林俊宏、刘志原、吴岳修、林晓云/台北报导〕拾金不昧不再是良心展现!捡到东西交还失主,有时会出现“报酬”的问题,甚至将一件好事演变成纠葛。法务部在民法物权编新增“留置权”规定,有人称为“好康条款”,因为新制规定失主不愿给付三成报酬时,拾得人有权先扣留遗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后,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民法研修 好事恐成纷争

新制并增修“证件奖励条款”,如遗失学历证书、身份证件、或有纪念性但不具财产价值的物品,失主也须给付报酬,至于报酬多寡由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则交由法院解决。

虽然本案立法目的是希望增加遗失物回归主人的诱因、也有外国立法例可循,但是否符合台湾民情值得商榷;本报街头随机采访发觉,多数民众不赞同上述新制,认为把道德观念物化,以后家长和老师如何教育下一代?也担心会不会变相助长勒赎风气?

另司法实务上,以台北地院案件数看,拾得人与失主为了报酬谈不拢打官司的成案件数,近二十年只有一例,可见除了多数民众不贪报酬外,这类事件因协议不成走上诉讼之路的情形极为罕见,多位法界人士认为,应无订定“留置权”等条款的急迫性。

善行物化 不符台湾民情

行政院院会已于日前通过包含“遗失物新制”在内的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会衔司法院后送立法院审议,其中“留置权条款”及“证件奖励条款”规定在民法第八○五条修正草案。

许多民众与部分反对新制的法界人士均呼吁,立法院宜通盘考量是否有必要通过相关立法。

相关草案并规定,价值五百元以下物品,只要十五天内无人认领,就可归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价值五百元以上遗失物,则依现行民法第八○七条规定,经六个月招领时间无人认领,拾得人才能纳为己有。

一般观念总认为捡到东西最好交给警方或政府机关招领,草案新增“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也可代为处理,提供多元的招领管道,例如在百货公司捡到东西,可就近交给百货公司服务台,且拾得人的三成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隐匿失物 可能触犯刑责

不过,留置权、简易招领程序等作法都有法定前提,如拾得人未通知或招领遗失物,甚至当失主查询时还隐匿事实,则民法也有“不得请求报酬”的新规定,上述作法还可能触犯刑法侵占遗失物罪。

目前国内除大众运输系统外,最常拾得物品的是计程车司机,拾得物从手机、雨伞、相机、皮包、衣物、化妆品、笔记型电脑等无所不包,还有司机曾捡到百万钜款,大多送往警察局或警察广播电台招领,几乎都发挥拾金不昧的精神,婉拒红包报酬。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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