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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雇用比例 台立委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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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10日电)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对于原住民工作权有明文保障,但这项规定却“卡”到社福机构。立法委员刘建国今天指出,日前邀集原住民族委员会协调,原民会表示将取消相关条文规定。

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规定,依政府采购法得标之厂商,于国内员工总人数逾100人者,应于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1%。这项规定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社福机构而言,执行上相当困扰。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刘建国指出,日前接获云林县老人福利保护协会陈情指出,该协会不知道法律规定必须雇用1%原住民员工,原本协会刚好有1名原住民员工,去年1月该员工离职,今年5月协会接到原民会通知,表示要缴新台币20多万元的罚金。

刘建国说,社福机构获利本来就少,要雇用原住民员工也不容易,而原民会按月罚款、却1年查1次,没有辅导期间,这样的规定让社福机构营运更困难;他于6日邀集该协会与原民会协调,原民会专门委员罗文原在会中承诺,回去将研议修法,取消该项条文规定。

云林县老人福利保护协会理事长林金立接受采访表示,协会是以提供长期照护、喘息服务为主,员工人数100多人,去年有标到云林县政府长照标案,但并不知道须雇用1%原民员工,今年被罚才知情,原民会一次开罚,没有辅导期间。

林金立说,经过协调后,原民会表示可依履约期间提出申诉,若按天数算,协会必须缴交一半的罚金,但原民会没有宣导,社福机构只知道社福相关规定,不知道要雇用原住民;云林县非原乡,要雇用原民也不容易,可能因找不到原住民员工而标不到公家标案,这样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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