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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建地申请建照 需设计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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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谢月琴台湾宜兰报导)申请兴建农舍之放流水排入宜兰农田水利会管理之沟渠,依据“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9条第2项第5款规定,起造人应经宜兰农田水利会同意取得搭排文件。另县府刻正拟订“宜兰县农业用地兴建农舍设置二次净化水循环处理设施自治条例”以规范新建农舍放流水水质,保护宜兰整体农业生产环境。

至于建地申请住宅建造执照及使用执照,因建筑法尚无规定于申请建筑执照前应取得搭排同意文件。其搭排水同意系由申请人另依水利法相关规定向农田水利会办理。惟为逐步改善该县整体农业用地灌溉水质并兼顾既有建地建住宅权利,县府于102年7月10日业召开会议邀请宜兰农田水利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商获致共识。由县府农业处邀请该会研订各农业生产专区之分级灌溉用水质标准,嗣由环保局公告该加严之分级灌溉用水质标准。

建地申请住宅建筑执照时,建筑物起造人应依照该加严水质标准委请环工技师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废污水经该设施处理后应经环工技师测试签证符合加严水质标准始得放流及申请使用执照。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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