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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加严炼钢业电炉空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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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9日电)炼钢业电炉为粒状污染物主要排放源之一,环保署今修正发布炼钢业电炉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严相关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强化这炼钢业电炉工厂的空气污染管制,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修正“炼钢业电炉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修正名称为“炼钢及铸造电炉粒状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标准”。

环保署在去年5月14日修正发布“空气品质标准”将细悬浮微粒(PM2.5)纳入管制,并规划相关管制策略,针对固定污染源管制部分,积极研议加严钢铁业、玻璃业及电力设施等相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署空气品质保护及噪音管制处说明,炼钢业电炉包含钢铁冶炼、钢铸造或灰铁铸造等程序电炉,这次除修正标准名称,另加严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钢电弧炉管制方面,废气排放口粒状污染物浓度限值由50mg/Nm3加严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0mg/Nm3(新设污染源);铸造电炉管制方面,废气排放口粒状污染物浓度限值由50mg/Nm3加严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2mg/Nm3(新设污染源)。

其中既存铸造电炉排放口粒状污染物浓度限值分2阶段实施:第1阶段从发布日起,加严至30mg/Nm3,第2阶段于106年元旦起施行为15mg/Nm3,给予业者缓冲改善时间,降低业界冲击。

此外,空保处指出,考量加强集尘抽风系统可有效抑止厂房粉尘逸散,将炼钢电弧炉加料期及出钢期的厂房不透光率限值由20%及40%加严为10%。

环保署表示,希望透过排放标准修正,促使业者除在经济发展上努力外,也加强业界环境保护责任,达经济与环保双赢目标。修正内容详载于环保署网站“最新环保法规”(http://ivy5.epa.gov.tw/ep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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