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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加嚴煉鋼業電爐空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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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9日電)煉鋼業電爐為粒狀污染物主要排放源之一,環保署今修正發布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相關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強化這煉鋼業電爐工廠的空氣污染管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修正名稱為「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環保署在去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管制,並規劃相關管制策略,針對固定污染源管制部分,積極研議加嚴鋼鐵業、玻璃業及電力設施等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說明,煉鋼業電爐包含鋼鐵冶煉、鋼鑄造或灰鐵鑄造等程序電爐,這次除修正標準名稱,另加嚴污染源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煉鋼電弧爐管制方面,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mg/Nm3加嚴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0mg/Nm3(新設污染源);鑄造電爐管制方面,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mg/Nm3加嚴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2mg/Nm3(新設污染源)。

其中既存鑄造電爐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分2階段實施:第1階段從發布日起,加嚴至30mg/Nm3,第2階段於106年元旦起施行為15mg/Nm3,給予業者緩衝改善時間,降低業界衝擊。

此外,空保處指出,考量加強集塵抽風系統可有效抑止廠房粉塵逸散,將煉鋼電弧爐加料期及出鋼期的廠房不透光率限值由20%及40%加嚴為10%。

環保署表示,希望透過排放標準修正,促使業者除在經濟發展上努力外,也加強業界環境保護責任,達經濟與環保雙贏目標。修正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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