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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态度转变 拒绝干预纽约枪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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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17日讯】(大纪元讯)4月14日,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一项关于枪支管制是否违宪的申诉,一改近几年来最高法院对枪权的支持态度。在2008年,最高法院在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确认了第二修正案保障居民为了传统合法理由持枪的权力,在麦当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将这一决定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州一级。最高法院表明,拒绝接受上诉人的调卷请求,并不表示今后不再接受此类上诉。

维持纽约藏枪管制规定

根据纽约刑法(265.03(3)),如果在家里或商业场所以外的区域,持有上膛的手枪构成“非法持有枪火”,将被控以C档重罪。不管以何种方式持枪(公开或隐藏的),这条禁令都适用。但是,对于持有适当许可的居民,可以获得豁免。在纽约,除了被禁止持枪的居民以外,公众要在公共场所持枪需要的唯一许可是“可以在公共以隐藏方式持枪的许可”。根据纽约刑法400.00(2)(f),要获得许可需要“合适的理由”,但刑法并没有指明“合适的理由”是什么理由。

对此,卡察斯基(Alan Kachalsky)等五人及第二修正案基金公司对威斯特彻斯特郡(Westchester)提起诉讼。上诉人在诉讼中提出两个问题:一是“第二修正案”是否保障在户外持枪自卫的权力,二是守法的居民因为没有“合适的理由”不能获得持枪许可,是否违反“第二修正案”。

案件首先被提交到纽约南区法庭,被拒绝后提交到第二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在2012年11月27日否决了案件(Docket Nos. 11-3642),最终上诉人于2013年1月8日将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No. 12-845)。虽然最高法院在这一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最高法院还是在4月14日做出裁决,拒绝发布调卷令。

不过,在去年的另外一个诉讼中,第七巡回法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该案事关伊利诺伊州关于藏枪的禁令,位于芝加哥的第七巡回法庭判定该禁令违宪。

攻击性枪支管制规定生效

康州枪案以后,各州加大了枪管立法。在康州枪案中,枪手兰扎(Adam Lanza)使用一支AR-15半自动枪在几分钟内杀害了20名儿童和6名成人。根据枪案的教训,各州加大了限制攻击性枪支的管制。

1月15日,纽约州通过立法禁止七发以上连发枪支,该立法在4月15日生效。事后,因为得知枪支制造商并不生产7发连发枪支,所以纽约州在3月29日修改立法,禁止10发以上连发枪支,同时,保持7发子弹的规定,如果10发连发枪支内装有超过7发子弹即为违法。在3月,科罗拉多也通过类似立法,禁止15发以上连发枪支。

4月15日,是连发枪支管制规定生效日期,持有攻击性武器的居民从4月15日开始向纽约州警察局登记。如果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没有登记的,将会被控A级轻罪,枪支会被没收。

严格枪管面临多重困难

严格的枪管规定面临枪支协会、持枪人的反对,也给各郡政府带来新的压力。

纽约步枪和手枪协会(The 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已经就该条款提起了联邦诉讼,该协会是美国全国步枪协会(NRA)的分支机构。纽约步枪和手枪协会在上诉文件中指出纽约州的枪管条款违反宪法。

枪管法案也给各郡带来新的压力,根据枪管新规,大约有1百万支枪支被新归入“攻击性武器”,这些枪支需要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登记。据《华尔街日报》报导,有多个郡委员会通过决议,督促州政府部分收回枪支管制规定,因为新规定将会给各郡带来负担。

在接受电台采访时,库默州长称反对者为“极端主义者”。他说:“是有人反对(攻击性枪支管制),但这些人是极端主义者,极端主义者不会胜利的,尤其是在对大多数人都很重要的问题上”。◇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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