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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法 台行政院不提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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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丽荣、黄名玺台北4日电)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今天表示,行政院不会对会计法修法提覆议,至于立法院要不要提复议,行政院尊重。

立法院院会上周三读修正通过会计法修法,民意代表与学者报支经费有条件除罪;媒体报导,通过的条文漏“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范围。

总统府表示,上午已收到立法院关于会计法修正条文咨文,总统府会依惯例送行政院长副署;若行政院长副署,总统会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在10日内公布修正条文。

郑丽文受访表示,会计法修法是由个别立法委员提案,且经朝野协商通过,不是行政院的案子,行政院不会提覆议。

不过,她说,立法院是否提复议,行政院尊重立法院。

宪法规定,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10日内公布,但行政院对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于决议案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

立法院议事规则规定,复议案须由原案以表决器、投票记名或点名表决时,赞成原决议案的立委提出,且须具有与原决议案不同的理由,经20人以上连署或附议,可于原案表决后的下次院会散会前提出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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