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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失能治疗退保逾期可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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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3日电)劳委会今天提醒,被保险人精神失能经合理治疗期,超过“退保后1年内请领失能给付”的规定期限,仍可请领失能给付。

依劳保条例第19条及第20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事故,于保险效力期间及保险效力停止后1年内,可依规定请领各项保险给付。

行政院近日已核定劳保条例施行细则第69条规定,劳委会说,发生伤病事故经合理治疗期和专科医师诊断证明,失能程度与保险效力停止后届满1年时的失能程度相当者,虽已超过劳保条例规定“退保后1年内得请领失能给付”的期限,仍可享有保险给付的权益。

部分失能项目基于认定的必要性,需经合理治疗期间才可认定失能状态及等级。劳委会指出,在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附表中,有针对部分失能项目定有“需经过一定治疗期间”,例如神经失能须治疗6个月以上、颜面丑形须经治疗1年以上、精神失能须治疗2年以上。

由于有少数被保险人,因“精神失能”依规定经治疗2年以上,却于治疗终止审定失能后,已不符劳保条例规定“1年内”得请领失能给付规定。为解决争议,劳委会修正劳保条例施行细则,增进被保险人给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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