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上诉委员会最新裁决

意图贩毒与贩毒行为不同罪

政庇申请或不需取消递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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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纽约编译)移民上诉委员会最新的两个判例,对于持绿卡的外国人和申请政治庇护的人是很有意义的,简单地说:第一,不要碰毒品。当事人斯考特可以说逃过一劫,但不是每个人都这么幸运,也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够到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议当中。所以,对于移民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碰毒品,持绿卡的人尤其是如此。延伸地说,移民不要犯恶性重罪,最粗略的判断是被判1年以上就是恶性重罪,从这点上看,法庭判斯考特1年又1天的决定是值得移民深思的。第二,有递解令在身,因为“国家情况发生变化”申请政治庇护的人,在申请重开案件时,不需要先取消递解令,也不受90天的时间限制,和1次重开申请的数量限制。对于不是这种情况的申请人而言,本案也是一个提醒,一定要注意申请重开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

意图贩毒不是“恶性重罪”

移民上诉委员会决议:从事跨州旅行,试图建立分销非法毒品的企业,是违反美国法典18章1952(a)(1)(A)(2006年)的行为,但并不构成移民法101(a)(43)(B)所规定的恶性重罪,因为他既不是美国法典1101(a)(43)(B)所规定的“毒品贩卖罪”,也不是移民上诉委员会在1992年决议(Matter of Davis, 20 I&N Dec. 536)所指的“非法贩卖受控制物质”。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取消递解令。
决议时间:2013年6月27日

保尔·斯考特(Paul H. Scott)是墨西哥公民,美国永久居民,现住在路易斯安那州。2011年,斯考特被阿拉巴马州联邦法庭判定“从事跨州商业,试图建立非法销售毒品的业务”。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1952(a)(1)(A)(2006年),这属于重罪,斯考特被判入狱1年零1天。

2012年1月3日,移民法官判定,根据移民法237(a)(2)(A)(iii)的规定,斯考特为“犯有恶性重罪的外国人”,同时,根据移民法237(a)(2)(B)(i)的规定,斯考特是“触犯了受控制物质管制法律的外国人”,据此,移民法官判定斯考特应当被递解出境。斯考特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国土安全局反对这一上诉。斯考特承认自己所犯的是重罪,因为触犯了联邦管理受控制物质的法律,而且与法庭达成了认罪协议。不过,斯考特认为,因为自己并没有非法交易受控制物质(只是试图建立跨州分销渠道),所以不构成101(a)(43)(B)所指的“非法贩运”,也不是恶性重罪。这一申诉得到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认同。

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斯考特的上诉涉及到的唯一问题是:斯考特犯的是否“恶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如果是恶性重罪,根据移民法240A(a)(3)和美国法典第8章1229b(a)(3)(2006年),期孝特将不以申请取消递解令。在《受控制物质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102条中,规定了哪些是受控制物质。根据移民法101(a)(43)(B)的定义,“非法贩运受控制物质,包括贩运毒品的罪行”构成恶性重罪。上诉委员会认为,尽管斯考特犯了“联邦重罪”,但并不符合移民法101(a)(43)(B)关于“恶性重罪”的定义,因此并不构成恶性重罪。而且,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虽然建立分销渠道是毒品犯罪的一部分,但贩卖毒品的实质行为还没有发生,所以并不能认为是贩卖毒品。简言之,建立分销渠道是联邦重罪,但在这些渠道没有实质用于贩卖毒品之前,就不构成非法贩卖毒品的罪,因此不是恶性重罪。

据此,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上诉人并非不符合申请取消递解令的条件,因为他没有犯下恶性重罪。因此,上诉委员会将案件驳回重审。

国家情况变化申请政治庇护
无需取消递解令 无时间限制

移民上诉委员会决议:(1)被缺席判定递解出境的当事人,如果母国或递解目标国国家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不需要先取消递解令,可以直接要求重开案件,并申请政治庇护和暂缓递解。(2)联邦法典第8章1003.23(b)(1)(2013年)中规定的重开案件的时间和数量限制条件,不适用于因国家情况发生变化而提出重开案件申请的外国人。
决议时间:2013年7月18日

当事人盖瑞·叶曼(Gary Yerman)是中国公民,于1999年3月20日进入美国,在1999年8月9日,叶曼被缺席判定递解出境,因为他没有能够出席听证会。2008年9月2日,叶曼根据移民法240(b)(5)(C)(ii)提交了取消递解令的请求,理由是自己没有收到通知,叶曼同时还提交了基于国家情况发生变化(因为中国国内发生的对天主教的迫害)的重开案件请求。

2008年11月12日,移民法官拒绝了取消缺席递解令的请求,理由是他已经收到了听证会的通知。同时,移民法官没有处理叶曼提出的“国家情况变化”的问题,当事人也没有就移民法官的拒绝提出上诉。2009年1月2日,当事人提出动议,要求移民法官应当考虑国家情况变化。2009年4月16日,移民法官拒绝了他的动议,认为动议不及时,当事人也没有就此提出申诉。

2011年2月28日,当事人第二次提出了重开案件、取消递解令和申请政治庇护的申请:首先,当事人根据移民法240(c)(7)(C)(ii),指出在上一次听证会以后,中国国内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要求取消递解令。叶曼同时提交了证据,并指出这些证据是实质的,但在听证会时还没有获得。其次,叶曼指出律师的不称职造成程序上的违规,是造成自己上诉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所以他的上诉并没有不及时。最后,叶曼认为移民法官应当重开案件。

移民法官并没有考虑叶曼的第二次申请,理由有三:第一,移民法官认为,要申请重开案件,当事人必须先根据移民法240(b)(5)(C)申请取消递解令。第二,移民法官认为,即使当事人可能取消递解令,他申请重开案件的时间期限也已经过了。第三,当事人已经提交了第二次重开动议,所以也受到了数量上的限制。

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叶曼案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1)在缺席判定递解出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基于国家情况发生变化要申请政治庇护的话,是不是需要先取消递解令?(2)这种重开案件的申请是否受到申请时间和数量限制?

移民上诉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案件重开的政策演进,在1990年以前,对于案件重开没有任何规定。1990年,国会对移民法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现在的第242B条,规定了在当事人缺席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重开案件的条件。因此,在1990年移民法(简称IMMACT 90)中,规定当事人在缺席判定递解出境的情况下,可以在5年内申请一些特定形式的宽容政策。不过,在5年内可以申请的特殊政策当中,政治庇护没有列在其中。同时,国会还在IMMACT 90中规定了在一定期限中可以申请案件重开的次数,根据国会的授权,司法部长规定当事人可以在90天以内申请1次重开案件。不过,司法部的规定给出了两种不受90天时间限制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缺席判定递解出境的情况下,申请重开案件。另一种是因为“国家情况发生变化”申请政治庇护。三是案件各方同时提交申请的情况。1996年国会在《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确认了上述规定:(1)因国家情况发生变化申请政治庇护,不受重开时间限制。(2)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开庭(听证)通知,在申请重开案件时不受时间的限制。

同时,移民上诉委员会还根据移民法的其他规定,确定:(1)因为“国家情况发生变化”申请重开案件、政治庇护,不受重开申请期限和数量的限制。(2)属于这一种情况申请政治庇护的,不需要先申请取消递解令。因此,上诉委员会将支持叶曼的上诉,并将案件发回移民法官重新审理。◇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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