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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育婴假任职半年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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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30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性平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现行劳工任职满1年可请育婴假改为满半年即可请。

现行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劳工在同一公司任职满1年,可于子女满3岁前,申请最长两年的育婴留职停薪,前6个月可依就业保险法申请6成薪育婴津贴;劳工留停期间,原由雇主负担7成劳保、就保费用,则改由政府支付。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条文放宽请假规定,从现行任职满1年改为任职满6个月。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依家事事件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与收养儿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雇者,共同生活期间得依规定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劳动部表示,根据卫生福利部提供资料,民国101年有90件先行收养儿童家庭,102年则有114件,修法若经三读通过,符合条件的收养家庭可请育婴假并请领育婴津贴。

初审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李庆华所提修正案,明定雇用受雇者250人以上的雇主,应提供哺(集)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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