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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上市柜食品业设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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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增订上市、上柜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食品业者,应设实验室自主检验。

现行食安法规定,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定,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订定食安监测计划,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上市、上柜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设置实验室,从事自主检验。至于应订定的食安监测计划、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类别、规模与最低检验周期,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业者如果违规未订食安监测计划、未设实验室或未建立追踪追溯系统,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要求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公司、商业、工厂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登录;经废止登录者,1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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