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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至11月中旬 禁捕开花母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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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8日电)为保育海洋资源,农委会渔业署今天表示,除4月起捕太小型蟳蟹将开罚,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捕捞受精卵抱于体外腹侧的母蟹,俗称的开花母蟹。

渔业署长沙志一曾说,吃开花母蟹是不道德的,国际上先进国家早就禁止了。

渔业署说明,幼蟹没有经济价值,为让未成熟或体型过小的蟳蟹类得以成长,以确保资源永续,4月1日起,全年可采捕的5种蟳蟹所订规格将上路,误捕应立即放回海中。

这5种渔业主力蟳蟹包含锈斑蟳(花蟹)、红星梭子蟹(三点仔)、远海梭子蟹(花市仔或花脚市)及旭蟹,都只能抓壳宽8公分以上,善泳蟳(石蟳)则只能抓壳宽6公分以上。

渔业署强调,误捕禁止捕捞的蟳蟹类,不论存活或死亡,应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携带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网误捕者,限于卸货渔港的整补区自网具上移除,置放于维生设备中,并应于渔船进港后12小时内放回海中;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渔业法处新台币3万到15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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