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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轻罪限境时限 不得逾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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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3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限制出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年,通缉期间不计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简称速审法)第5条修正草案,增列“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审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间,累计不得逾8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缉之期间,不予计入”。

另通过同法第7条草案规定,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决确定的案件,除依法应谕知无罪判决者外,法院依职权或依被告之声请审酌有诉讼程序延滞等3种情形,认侵害被告受迅速审判的权利,且情节重大,有予适当救济之必要者,“应”减轻其刑。

现行规定是“得”酌量减轻其刑。

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裁示全案不需经由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司法院刑事厅厅长蔡彩贞会后受访表示,速审法规定被告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是为了让被告能够到庭,万一有罪也能保全刑法的执行,但限制期间,立委们希望以8年为限,不过个案审判复杂性高,因此经协商后,限制出境不得超过8年规定,仅限于本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轻罪。

蔡彩贞说,限制出境是一种强制手段,必须符合比例原则,若只办轻罪,就没必要限制出境这么久,且轻罪的审理时间也不会太久,因此限制出境以不超过8年为限。

会中并通过吕学樟等人所提附带决议,为确保人权保障的落实及速审权遭受侵害的救济,建请司法院应尽速完成量刑资讯系统供法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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