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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订身障机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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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增订身障机构负责人不适任资格,并赋予主管机关查证责任。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新增规定,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骚扰或性侵害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者;行为不检损害身障者权益,情节重大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不得担任身障福利机构业务负责人,主管机关对负责人应主动查证。

现职工作人员在身障福利机构服务期间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骚扰或性侵害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身障福利机构应即停止职务,并依相关规定调职、资遣、令其退休或终止劳动契约。

现行法律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定期辅导及评鉴身障福利机构;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则增加主管机关“查核”身障福利机构责任,且身障福利机构辅导、查核及改善情况,将纳入评鉴指标项目。

此外,配合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通过马拉喀什公约,院会也三读修正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节如提案,除既有规定“视觉功能障碍者”,增列主管机关应依学习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特定身障者需求,指定图书馆以其可接触的数位格式提供图书资源。

经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审定的教科用书,出版者应提供数位格式,以利制作供视觉功能障碍及学习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特定身障者接触的无障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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