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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连日豪雨 灾损税捐得扣除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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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22日电)财政部表示,连日豪雨造成台湾部分地区受害,财政部特就与纳税义务人关系较为密切的所得税等各种税目的减税规定,须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各地国税局核定后列成灾损。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部分,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30天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于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营业税部分,小规模营业人凡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可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申请,准予扣除未营业的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货物税部分,受灾的货物税厂商,已税货物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应检具证明文件,依货物税条例第 4条及货物税稽征规则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房屋税部分,房屋在灾害中受创,受灾户得依房屋税条例第15条规定,于灾害发生日起30天内,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减免房屋税。

地价税部分,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2条规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环境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的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的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得于灾害发生后30天内,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使用牌照税部分,汽车、机车(151CC 以上)因灾害受损需修复始能继续使用;或无法再用,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得自灾害发生日起1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纳的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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