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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翻修 投资国片可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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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电影法修正草案,为奖励投资国产电影,明定企业投资制作国产影片,也可申请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但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所税30%为限。

此外,修正草案也增订外国影片来台拍片,例如食宿、购物等费用,都可有退税优惠,以便吸引国际大型电影前来拍摄,并增进本国演员、工作人员、后制及其他服务参与国际大型电影制作的机会,同时带来就业机会及促进观光等附加价值。草案将送立法院。

因现行条文规定的奖励措施,已于今年1月8日届满,草案修正为自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继续施行。

草案增订电影片映演业应建置电脑票房统计系统,,并提供票房统计资料给文化部,以达资讯透明目的。

现行规定电影事业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资格,考量现行多数法规对事业负责人学历并未限制,因此,草案删除学历的规范,也删除曾犯内乱、外患、诈欺等罪不得为电影事业负责人的规定。

草案明定电影片、电影片的广告片应审议分级,并参考美国、日本等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民间专业团体办理,以符合社会多元价值。

现行规定电影片映演业“配合政府政策,放映政令宣导电影片;经常映演弘扬中华文化、激发爱国情操、阐扬伦理道德电影片”等应予奖励的相关条文,草案也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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