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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不精确 调理醋可能混标果实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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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31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调查市售水果醋38件发现,当中有9件自称苹果醋,但内容可能是果实醋加其他添加物,将请卫福部食药署研议推动改正标示,确保消费者知的权利。

消保处日前针对38件市售酿造食醋进行标示查核,只有1件不合格,即金门高梁醋的营养标示缺少无饱和脂肪与反式脂肪等应标示事项。

不过,消保处发现另一现象是,当中有 9件样品称为苹果醋,但是内容物难以确认,因为现行规定,不论是调理食醋或果实醋,都可以标果实醋,是否要精确标出调理食醋是自愿性的。

消保处补充,“酿造食醋”的定义是以谷物类、果实、酒精、酒粕及糖蜜等为原料的酒醪,或此类酒醪添加食用酒精后,或以食用酒精经醋酸发酵而成的调味液,但不可添加醋酸(乙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剂。

“酿造食醋”可分为以下3种。首先是以1至2种以上的谷类为原料酿造而成,成品每公斤的制造原料须使用谷物40g(以干重计)以上,称之为“谷物醋”,例如米醋、酒糟醋、麦芽醋及高粱醋等。

其次是“果实醋”,以1至2种以上的果实为原料酿造而成,成品每公斤的制造原料须使用水果原汁 300公克以上,如苹果醋、葡萄醋、橘子醋等。

第三是“调理食醋”,以酿造食醋为主原料,添加各种配料,例如糖、盐、食用油脂、蔬菜、果实及果汁等而成的制品,但不得添加合成食醋或其他酸味剂,产品如乌醋、寿司醋及沙拉醋等。

消保处说,虽然精确标示果实醋、谷物醋或料理用的调理食醋是自愿性的,但是产品原料不同、风味不同,制程与费时也不一样,且“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也规定,食品含2种以上内容物混合时,须依含量由高至低分别标示,为确保消费者知的权益,消保处将行文食药署推动业者改善标示,让消费者能分辨是何种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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