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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合建分屋明年出售 以土地持有期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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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 3日电)房地合一课税新制明年上路,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以自有土地兴建房屋,或与建商合建分屋后出售,其交易所得应依土地、房屋各自取得日期与期间,决定采用新制或者旧制课税。

明年起,民众出售新制上路后所取得、或持有未满2年的房地,皆须课征房地合一所得税,但有民众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或与建商合建分屋,其土地是新制上路前持有,但房屋是新制上路后取得,如何课税引发疑义。

对此,国税局官员表示,个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资建屋出售,或与建设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应依土地、房屋各自的取得日,以及持有期间判断适用新制或旧制课税。

官员说明,若该房地是明年1月1日后出售,但土地是在今年底前取得,并持有超过2年,则该土地交易所得仍按旧制,免征所得税;房屋交易所得则适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间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可适用长期优惠税率。

如果土地是明年后才取得,则房地交易所得一律适用新制,持有期间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持有达2年以上、未满10年,适用长期优惠税率20%;持有达10年以上,则享有15%优惠税率。

官员举例说明,民众于今年取得土地,106年自行建屋,并于108年1月1日完成,后于108年7日1日出售,该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旧制,房屋交易所得适用新制,并以土地持有期间为准,适用长期优惠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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