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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产检假可选小时或半日 选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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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5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北报导)为符合受雇者的实际产检需求,弹性运用“产检假”,劳动部29日发布《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解释令,明订产检假可依受雇者实际需求选择以“半日”或“小时”为请假单位,择定后不得变更,雇主不得拒绝,且解释令即日起生效,劳动部将发文给各县市政府、事业单位参考。

劳动部表示,《性平法》去年年底修正,增订5天有薪产检假,但新法实施以来,仍有不少劳工、公司询问该如何给假,实务上有公司希望劳工最好能一次请全日或半日,但劳工希望产检假5天可否弹性以“半日”或“小时”为请假单位,以符合实际产检需求。

鉴于以劳工权益为最大考量,兼顾雇主人力调配的管理需求等因素,劳动部发布本解释令释疑。◇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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