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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托育中心烫女婴 负责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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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3日电)桃园一家托育中心张姓负责人被控未取得合法立案,即透过网路宣传广告拉生意,且庄姓没牌保母害一名女婴烫伤。高院依诈欺罪判张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确定。

判决指出,业务过失伤害罪部分,两造已和解,女婴母亲已撤告。

全案缘于一名女婴在民国101年10月间在桃园一家托育中心遭热水烫伤,家长获报后,托育中心负责人张姓妇人谎称女婴是被自己照顾下受伤,但检警调查,实际上,张妇当天出门,是她儿子的庄姓女友(未拥有保母证照)未有专业知识技能,以高温热水泡女婴大腿及臀部致二至三度烧烫伤。

女婴母亲后来得知托育中心未取得合法立案,且全托育中心仅张妇有保母证照,却照顾多名婴幼儿,控告张妇诈欺;女婴母亲主张当初签约时,张妇及庄女向她强调有“证照”,制造有合格保母及充足专业人力的假象,并提出当初是因看到网路上的介绍广告文宣才来接洽这家托育中心。

判决指出,广告文章为庄女与张妇讨论后张贴,内容强调“我的母亲是一位专业保母”、“育儿已十多年经验”、“保母证照、餐饮证照、心理学证照”等,对于是否合法立案,只字未提。女婴受伤后一个月,桃园县政府在同年11月9日查获,托育中心现场收托未满2岁婴幼儿8名。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张妇犯案明确,在历次侦查审理程序供诉反复又无中生有,显示无悔过之意,且犯后态度不佳,依诈欺罪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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