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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强掳人勒索无罪 高院:罪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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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日电)徐自强被控掳人勒赎杀害富商案,高院更九审今天认定同案2名被告指述徐自强为共犯,无证据能力,全案罪证不足,改判徐自强无罪。全案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发言人周盈文表示,本案经合议庭密集审理,除传讯相关证人,将扣案手机送请鉴定,并首次试行将全卷笔录及书证电子化后,于审判过程中利用视讯科技设备公开提示,除使当事人及辩护人易于针对各项证据具体表示意见并逐一辩论,旁听民众均能共见共闻证据资料内容,落实公开法庭审理。

周盈文表示,本案检察官最主要是以原审同案被告黄春棋、陈忆隆2人于司法警察询问、检察官讯问的供述内容认定被告徐自强共同犯罪;但合议庭认为,黄春棋以及陈忆隆的讯问供述,未经具结,欠缺可信情况,均不具有证据能力。

更九审开庭期间,黄春棋拒绝作证,陈忆隆虽然有作证,有说出部分证言,但合议庭认为陈忆隆证词充满矛盾,欠缺其他补强证据,不具有证据力,此外,检察官其他的举证,均不足以认定徐自强共同犯案,因此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改判徐自强无罪。

更九审合议庭呼吁国人相信法院、尊重裁判,给予法官独立的审判空间,对于法院裁判如有不服,应循正常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全案缘于徐自强与黄春棋、陈忆隆、黄铭泉等人被控于民国84年9月1日共同绑架、杀害富商黄春树;黄铭泉潜逃泰国遇害死亡;黄春棋、陈忆隆及徐自强3人于89年被最高法院判决死刑定谳。

最高法院在94年5月认同时任检察总长吴英昭的第5次非常上诉,将案件发回更审;全案在二、三审之间来回,高院更八审于101年判徐自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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