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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教血汗陋习 助理沦低薪学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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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高工时、低薪资与无保险,这些高等教育的血汗劳动情况逐渐严重化,过去助理没有纳保,被视为旧有陋习。自7年前起,校内助理是否为劳工的议题,随着台大工会的诉讼案开始延烧。给予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占平均薪资比例,与实际劳务差距过大。以清大为例,老师与业界绑得很紧,许多教师是在中小企业的主管阶层,在这种师生权力关系之下,使得“全职学生变成低薪学术工人”。

去年6月17日,劳动部、教育部发布的两份指导原则,试图区分“学习型助理”与“劳雇型助理”差异,使得助理纳保议题进一步成为全国大学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劳动部《专科以上学校兼任助理劳动权益保障指导原则》规定,从去年9月新学期起,学生若受学校指挥从事教学、研究等工作,并有对价关系,就具雇佣关系,校方必须为学生投保劳健保、办理劳工退休金,每年约11万名学生受惠。

过去助理大致分为教学助理(TA)、研究助理(RA)两种型态,台师大则在去年8月19日独创“师徒制”,仿照“德国师徒传承”做法,希望调整原有的教学助理制度。高教工会认为,这只是换汤不换药,“不是换了一个名词就可以否认雇佣关系。”

过去研究助理角色,因由政府“无偿”补助奖学金,加上学校没有收入压力,研究生可以专注在研究工作上,直到高教扩张、大学必须要致力发展等因素,政府却没有投入相对应的资源,这项奖助学金改为必须由各大学自行想办法,因此学校必须想办法开源,例如接各项研究计划维生。

助理被半强迫签学习型

针对中央政府推出的分流政策,是否能解决问题,还是更严重地剥削?师生间有机会选择劳雇型?目前就读清大社会研究所、清大“劳动有查事”、劳权小组成员刘宇庭,分享自身经验,以及其他兼任助理所遇到的严峻问题。

清大把助理型态分为3个部分,包含工读生、教学助理、研究助理,不过全都以“聘任学习型兼任助理为原则”,劳雇型助理根本不列考虑范围,这项规定等于是将所有兼任助理,都归纳为不纳保的部分,除工读生以外,以学习型为原则,并由师生“合意”后签订“属性确认单”。

所谓由师生合意签属这份“属性确认单”,就是拿着这张单子,由老师决定研究生到底要签劳雇,还是学习?

由师生“合意”本身有很大问题。刘宇庭说,首先当下权利不对等,学生一拿到属性确认单就被要求马上签名,指定填写学习型,签完马上收回让学校行政作业,让你在根本不知道有何保障,以及损失何种权利的状况下就签名。

一位电机所的研究生提到,学长就是拿一张属性确认单说,“不要签劳雇型啦!那只是多扣钱,都签学习型就好了,不要让老师这么麻烦好不好。”为了不要造成大家困扰的压力下,大家只好签学习型,签署同意不纳保。

即使兼任助理想签劳雇型,但在实验室学长姊游说,或是具有自己学习生涯生杀大权的老师要求时,根本不可能据理以争。

针对兼任助理困境,台大工会秘书长林凯衡解释,台大目前根据“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要点(草案)”,劳雇型助理与学校具劳雇关系,并有《劳动基准法》与劳保的保障;不过学校规定,研究生只能担任一份劳雇助理的工作。

由于每位研究生都必须打好几份工才能负担房租、生活费;林凯衡说,“这样的限制让研究生怎么活啊?”等于逼迫研究生只能选择不用纳保的学习型助理。

学习型助理对学校有何好处?林凯衡进一步谈到,研究生为了拿到这份工作,要先修学分,工作需与论文相关,甚至把工作内容列为毕业条件,这种强迫劳动的状况,不仅没有工时、劳健保规定,当薪水被迟发、减薪时,研究生求助无门,若是学校要求研究生免费工作,也完全没有拒绝的机会,只能硬着头皮做。“因为它不是工作,是学习。”

教团认为,高教劳动现况不只是大学校园内部的问题,更牵动整体国家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与运用,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学生兼任研究助理常被学校认定是“学习”身份而非“劳工”,所以未能享有劳动保障。图为高教工会等团体日前到教育部陈情。(陈柏州/大纪元)

学习型、劳雇型助理原则

教育部原则 学生兼任助理范围

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学助理、兼任研究计划临时工及其他不限名称之学生兼任助理。

定位学生兼任助理于学习与劳动分际:

学习关系:包含“课程学习”或“服务学习”范畴。学校对学习活动范畴,应有明确对应之课程或实施计划,并就其相关学习准则等事项明定公告,学生参与学习活动,权益保障应有规范。

劳动关系:双方具雇佣关系,有提供劳务获取报酬之工作事实,并具从属关系者。雇佣关系之认定,依劳动部之指导原则。学校应订校内处理原则,并广征各类兼任助理及教师之意见。学校就各类助理之争议处理,应建立申诉平台及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部原则 兼任助理:指受学校雇用之学生,并受学校或其代理人指挥监督,从事协助研究、教学或行政等工作,而获致报酬者。

订定学校与兼任助理间认定雇佣关系之参考指标,提供双方当事参考。雇佣关系之有无,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其他法令之规定综合判断。

人格从属性:学校对兼任助理有指挥监督、考核、管理或惩罚处分之权。学校对兼任助理之进用、工作、报酬、管理及终止契约等有一定之权限或最终决定权。

经济从属性:兼任助理之报酬与协助研究或教学等工作有劳务对价性。报酬依学校订定标准,不因领取报酬名称或经费来源而有差异。兼任助理提供劳务所生成果,非为自己所有,而归属于学校。

资料来源:教育部、劳动部 记者江禹婵/制表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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