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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国人境外电信诈欺也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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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26日讯】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法第5条修正案,将加重诈欺罪纳入适用国外犯罪,未来国人在海外犯加重诈欺罪,台湾的司法机关也可以依刑法处罚,符合多数民众期待。

国民党立委许淑华提案指出,日前国内数起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经法院审结,诈骗集团共犯成员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会大众广泛讨论,忧虑诈骗主嫌与集团成员因仅分别受判处有判刑1年、缓刑以及得易科罚金等刑度,因而存有侥幸心理,并认为有轻纵诈骗集团人犯之疑虑,悖离多数民众对司法的期待。

提案中表示,多数跨境诈欺案件已重创台湾的司法形象,并让外界有“台湾司法不愿严打诈骗、动辄轻判纵放”、“台湾有如诈欺犯天堂”等负面观感,更恐让台湾沦为培育世界诈欺犯的温床及输出地,实在是多数善良的台湾人民所不乐见。

因此许淑华提案,因跨境电信诈骗案件的新兴犯罪,造成民众财产钜大损害与危害国家形象等情形,为维护台湾国际形象,并对于该类跨境加重诈欺案件,赋予台湾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以符合民众对司法的期待,也提升司法形象,建立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法务部表示,依照刑法第339条之4规定,电信诈欺集团犯罪行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但台湾民众在国外犯罪,并不是属于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检察机关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诉处分,将形成国际治安漏洞。

因此将电信跨国诈欺犯罪行为增列到刑法第5条中,赋予司法机关可以依照刑法处罚,符合多数民众对司法的期待,法务部表示赞同。

全案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会议主席许淑华宣布初审通过,提报立法院院会讨论前,不须经由党团协商。(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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