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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党产条例 台立院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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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临时会25日三读通过“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明定将于行政院下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且该委员会调查不当党产,可向有关机关调请卷宗及资料,甚至于必要时可请各级政府机关或警察机关协助;且所有国民党及其附随组织所有非党费、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竞选经费之捐赠、孳息以外之财产,都推定为不当党产,所有不当党产都需予以返还,无法返还者则追征其价额。

立法院院会25日处理蓝绿争议的“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草案,并进行逐条讨论,由于法案共有40条要处理,朝野同意先经由广泛讨论后,未获共识条文待发言后再表决。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表示,经朝野协商后,国民党团同意让步,仅针对第2条、第5条、第18条,条例名称、处理党产的所属机关及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组成发言,其余将不再坚持。

历经11小时 表决67次

历经11个小时、67次的表决,“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终于顺利三读完成,新法明定将于行政院下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且该委员会调查不当党产,可向有关机关调请卷宗及资料,也得向税捐稽征机关调取财产、所得、营业、纳税等资料,且必要时还可请各级政府机关或警察机关协助,受调查机关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调查。

此外,院会也表决通过民进党版修正动议,定义政党及附随组织自于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日起交付、移转或登记于受托管理人的财产,扣除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补助金外,都推定为不当党产,行政院下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委员会调查时,被调查者不得拒绝,委员会还可以要求警察机关协助。

且在条例施行后1年内,政党及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必须向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申报财产来源、种类及取得方式和日期,申报项目包含不动产、存款、债权和投资等。◇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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