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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党产条例疑违宪 监院通过提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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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28日讯】监察委员仉桂美、刘德勋对不当党产条例提出调查报告,监察院院会日前通过向大法官提出释宪案。调查意见指出,党产条例悖离正当法律程序,逾越德国等各种转型正义方式。

监察委员仉桂美、刘德勋调查,“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于105年8月10日公布施行后,行政院除怠于移请覆议及声请释宪外,并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违反“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限制,调查报告于内政委员会通过后,送交院会,经修正后通过,向大法官声请释宪案。

与会者指出,3月14日召开的监察院会,会中先由调查委员说明为何要提释宪案,接着会议主席、监察院长张博雅盼审慎处理,询问大家是否有意见,最后全案修正通过,送交司法院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仉桂美所提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党产条例以立法权授权行政高权,设置党产会排除包含宪法以下各普通法适用,已逾越德国就东德政党党产处理方式等各种转型正义方式,悖离法治国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不符宪法第1条民主国及法治国原则,至为明确。

她说,台湾现行施行宪法仍为中华民国宪法,故党产条例的规范设计必须考量中华民国宪法变革过程,与两德统一造成东德国家与东德宪法消灭截然不同,两者不宜拿来比较。

调查意见举出党产条例有违宪之虞,党产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所适用政党,实质上仅规制特定政党—中国国民党,以个别性法律剥夺特定人民或团体的财产权,并授权行政行使司法权力犹如立法权居于司法权的地位,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并与宪法第15条规定财产权保障及第23条基本权利限制条款相互抵触。

监委表示,党产条例第3条规定不适用任何时效制度,且于第8条规定课以申报义务,并于第26条对于违反者处以高额行政罚锾并得迳为移转处分,除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规定外,全然违反法治国原则下的法安定性原则,并悖离宪法第23条过度侵害禁止原则等。调查报告加上附档内容,约有100多页。(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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