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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换补休 台劳动部函释可选择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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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针对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应给付加班费或补休等争议,劳动部3日发布函释指出,劳工休息日如果出勤,依照《劳动基准法》,雇主应给加班费。目前法律并未禁止劳工改换补休,但补休标准、期限以及届期未休完该如何处理,应由劳雇双方约定。劳动部强调,雇主不能规定休息日出勤只能选择补休,如果劳工并未表示选择补休,雇主依法应给付休息日出勤工资,否则裁罚2万~100万元。

目前一例一休,1天为例假,1天为休息日,休息日经劳工同意可出勤。休息日加班费给付规定,前2小时每小时要加给1.34,第3小时起加给1.67;也明订“做1给4”,也就是加班就算只工作1小时,雇主也应发给4小时工资,以此类推。

劳动部在函释中说明,雇主必须要先征得劳工同意才能在休息日加班,且加班后雇主有义务给付加班费,如果劳工事后想选择补休也不违法,但必须在“不损及劳工权益、不影响雇主人力因应”下,由劳雇双方约定补休标准、补休期限及如何处理届期未休完的时数,避免争议。◇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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