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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家发生不可抗力灾害 可申请灾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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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台湾嘉义报导)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10日表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扶养亲属如果遭受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灾害,应于灾害发生后三十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例如加注日期的灾害损失现场及毁弃物照片等)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或就近向财产所在地稽征机关报备派员勘查。

国税局核定以后,会核发灾害损失证明给申请人,于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可申报列举扣除,但是领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及残值出售的部分,应列为损失的减项。

嘉义市分局举例说明:王君经核定灾害损失250,000元,但领有救济金30,000元,申报综合所得税可列举扣除灾害损失220,000元。个人如遭受不可抗力灾害损失,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所辖稽征机关派员勘查。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不得扣除。

而所得税法所称不可抗力之灾害,系指地震、风灾、水灾、旱灾、虫灾、火灾及战祸等。嘉义市分局进一步提醒,因为灾害损失报备有一定期限,故呼吁纳税义务人应注意申请时间,以维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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