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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酒驾有故意杀人事实可判死

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28日说明《刑法》第185之3条修正草案。(郭曜荣/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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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3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28日讨论酒驾裁罚议题,会中通过《刑法》第185之3条修正草案,若酒驾犯罪致人于死或致重伤,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论再犯与否,可比照杀人罪论处,最重可判死刑。

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说明,《刑法》修正草案对于酒驾犯行新增2项规定,第一点是触犯《刑法》第185之3条或《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之罪,也就是酒驾5年内再犯,若导致重伤,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可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点是酒驾致死或致重伤若情节重大,且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杀人罪或伤害罪论处,也就是酒驾故意杀人,最重可比照杀人罪判死刑。法案后续将送司法院会衔,再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在院会中表示,酒后驾车等不安全驾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导致无辜死伤与无数家庭破碎。本月26日立法院已三读修正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针对酒驾行为加重行政罚,本案修法加重酒驾再犯肇事致人死亡、重伤害的刑责,都是为了严加抑制酒驾行为,维护台湾民众安全。

他提到,这一些日子来,看到酒驾者不但破坏了交通秩序,而是让多少人伤心、家庭破碎,所以除了加强教育各方面外,行政院提高相关行政罚、刑罚都有其必要,并且参考国外审判程序适用,对于酒驾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确定故意、隐含的恶意都以杀人罪论处,《刑法》第271条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条具在,“我们也请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时,也能符合社会期待与国人的要求”,希望台湾民众能够快快乐乐出门、平平安安回家,各方一起来努力,让每个人都能免于酒驾危害的恐惧与损害。◇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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