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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换脸性影片 台法务部修法最重处7年

图为换脸示意图。(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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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1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网红“小玉”朱玉宸因利用深伪技术(Deepfake)制造并贩售不雅影片于上月落网后,各界才惊觉台湾现行相关法律有罪刑不相当的问题,法务部赶在部长蔡清祥承诺的一个月内完成修法,在《刑法》中增订与“性影音”相关的2罪、与性无关的1罪,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

法务部检察司主任检察官林映姿17日表示,为落实行政院针对网路数位型别暴力相关政策,并在“小玉”换脸影片案发生后回应各界对修法的期待,法务部自今年3月起就已广泛征询各界修法意见、搜集外国立法例,并多次召开刑法研修会议,针对《刑法》进行五大修正,于17日呈报行政院审查。

法务部长蔡清祥11月17日表示,法务部对于制作不实性影音的行为深恶痛绝,一定会以法律严惩。(袁世钢/大纪元)
图为换脸示意图。(Pixabay)

窃录性影音罪 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林映姿说明,首先在“窃录性影音罪”部分,现行《刑法》第315条之1原本就针对“窃录、偷拍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有相关规范,而“性影音”本属非公开活动,这次修法特别将窃录“性影音”行为的处罚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处4年6月有期徒刑;若散布窃录的性影音,依现行规定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

同意拍不等于同意传 增订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不过,“同意拍摄并不等于同意传给别人看”,因此法务部也参考德国及美国伊利诺州的“刑法”、日本的特别法“个人性图像纪录散布之被害防制法律案”,在《刑法》中增订315条之4“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若未经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音或电磁纪录,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订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性影音罪

第三,针对利用深伪技术制作不实性影音部分,林映姿指出,虽然与“窃录性影音”的不同之处在于“不实”,但网路流传快速、无法及时澄清,同样会对被害人造成身心创伤,因此参考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美国维吉尼亚州“刑法”道德与风化罪章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增订315条之5“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性影音罪”。

林映姿强调,若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他人不实的性影音或电磁纪录,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观览,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图营利而制作或散布不实性影音,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章更名 “妨害秘密及性隐私罪”

由于上述三项修法都与性私密有关,所以法务部也将《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章修正为为“妨害秘密及性隐私罪”,突显对隐私权的重视,以加强保护被害人、提升对隐私权的保障。

增订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活动、言论、谈话影音罪

至于与Deepfake相关但无涉性影音的部分,则于《刑法》第36章“妨害电脑使用罪章”中增订第362条之1“制作或散布他人不实活动、言论、谈话影音罪”,若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之活动、言论、谈话之影音或其电磁纪录,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观览,最重可处3年有期徒刑;若意图营利,最重可处5年徒刑。

林映姿提醒,草案也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为“必须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Deepfake技术若运用在合法用途就不会受罚。◇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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