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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绩丁等免职违宪? 关键在是否侵害司法惩戒权

宪法法庭29日分别对年终考绩丁等释宪案、徐国尧释宪案进行言词辩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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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3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基隆市一名林姓消防员因触犯妨害秘密、窃盗等罪遭判刑,基隆消防局也将他的年终考绩核予丁等,并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免职;林男不服而兴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该法侵害司法院惩戒权,声请释宪。宪法法庭29日开庭辩论,双方意见相当分歧。

声请释宪的北高行第五庭表示,《宪法》第77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显示免职惩戒是司法权专属,不应遭到行政机关侵害,以免违反“惩戒一元化”原则;且免职涉及剥夺公务员身份,应由司法审理,以免侵害民众服公职的权利。

司法院也认为,我国于行宪前即规定,公务员惩戒权归属司法院掌理,行政长官并无剥夺公务员身份的免职处分权,制宪国民大会审议《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也决定将公惩权归为司法院所有。且大法官第298号解释指出,行政长官在“合理范围”内可对违失公务员加以处分,但并不包含“免职”,因此要求宪法法庭宣告该规定违宪。

不过,人事行政总处主张,《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丁等免职属于行政惩处,是行政权固有权限,而非实质惩戒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平等原则及比例原则;且《宪法》第77条所定“惩戒”是指司法惩戒,而非行政惩处,因此无关“惩戒一元化”原则;而在大法官第298号解释中,只提到司法院是公惩最高机关,但并非公惩一律应由司法院掌理。

铨叙部则认为,公务员人事任免及指挥监督,分别为《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所明定的考试权权限及行政权的人事权核心,故行政机关依法考核公务员、办理考绩,并依其结果予以免职,与惩戒无涉,并没有侵害《宪法》第77条赋予司法机关的惩戒权。铨叙部也提醒,此案涉及考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宪法法庭应注意权力分立,避免院际权限争议。◇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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