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小玉换脸案二审改判刑5年 不得易科罚金要入狱

网红“小玉”朱玉宸(中)利用电脑软体剪接变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二审加重判刑须关5年。资料照。(中央社)
人气: 257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23年12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曾有百万追踪数的网红“小玉”朱玉宸,以深伪技术(Deep Fake)制作119名女性公众人物的不雅影片,贩售牟利逾1,338万元。一审依违反《个资法》判他5年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检方不满量刑太轻上诉,高等法院28日改判刑5年,不得易科罚金,另有1年8月得易科罚金之刑。

检方调查,“小玉”自2020年7月起在社群软体Twitter上成立粉丝团“台湾网红挖面”,后改名为“台湾网红影片合成”,以30秒换脸短片招募网友付费加入Telegram群组,并由共犯庄男上网搜集女性公众人物的影片、照片,使用软体“DeepFace”将黄捷、高嘉瑜及“鸡排妹”等女艺人、网红共119人的脸部与成人影片结合,贩售牟利逾1,338万元。

一审新北地院审酌,小玉等人破坏社会善良风俗,且网路散播快速,猥亵影像一旦上传,将难以收回、阻止,恐严重影响被害人身心及名誉,但考量两人始终坦承犯行,试图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损害,态度尚可,因此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共119罪,判朱男5年6月、庄男3年8月徒刑,均可易科罚金。

但检方认为,朱男、庄男散布不雅影片,对被害人社会形象、生活、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更难以全部回收已存在于网路的影片,一审宣告朱男的刑度为595个月,相当于49年7月徒刑,定应执行刑却仅有5年6月,相当于减去89%的刑度,仅维持一成宣告刑,且均可易科罚金,意即只要缴交198万元就可恢复自由之身,认为量刑过轻,提起上诉。

二审高院开庭时,有5名被害人出庭陈述,朱男、庄男是明知故犯,所有被害人都是公众人物,严重影响她们的工作、商誉、生活和家庭,也害她们遭受异样眼光,且两人至今没有任何赔偿,毫无悔意。告诉代理人也主张,两人虽与部分被害人签调解笔录,但迄今未履行赔偿,且两人已经脱产,甚至把名下公司废止登记,并未获得被害人原谅。

高院审理后认为,小玉等人利用被害人身为公众人物的名气,滥用换脸软体做不雅影片,不但破坏社会善良风俗,更严重侵害人性尊严及名誉,且检警查获的影片数量庞大,不法获利又高过千万元,犯罪情节严重,原刑度不符罪刑相当原则;且在119名被害人中,有83人同时提告妨害名誉罪,但原审未考量此部分,将全部判处相同刑度并不合理。

高院28日撤销原判决,将有提告加重诽谤罪名的83罪,各判7个月徒刑,其余36案各判刑6个月,合并应执行5年,不得易科罚金;另有1年8月得易科罚金之刑,可上诉。庄男则改判刑4年6月,可易科罚金。◇

责任编辑:郑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