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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增设公职律师 负责政府、学校诉讼

图为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敲槌通过。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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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协助解决政府机关(构)及公立学校面临的法律咨询及诉讼等案件,法务部提出议“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在律师法中新增“公职律师”规定,23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三读条文规定,公职律师专任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且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也无设主事务所的可能。

三读条文规定,专任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者,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应加入任职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师公会;任职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在地无地方律师公会者,应择一邻近地方律师公会入会。

三读条文明定,公职律师得担任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之诉讼代理人,并得依公务人员保障法规定担任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讼案件之代理人或辩护人。此外,公职律师既专任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自无设主事务所之可能,所以在相关条文中也做了修正。

三读条文也规定,司法人员或公职律师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其离职前三年内曾任职务之法院、检察署、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执行律师职务。但其因停职、休职或调职等原因离开法院、检察署、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已满三年者,不在此限。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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