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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初审通过 部分条文保留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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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6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6日初审通过“打诈四法”中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网路流量纪录的定义,但对调阅权限是否授权司法警察官或检察官保留,朝野并无共识,部分条文经在场立委讨论后,保留送协商。

逐条讨论阶段,针对网路流量纪录的定义,经在场立委讨论后,以行政院提案版本为基础,再加上民众党团修法版本的部分文字,修正后通过。

初审条文规定,网路流量纪录是指用户或电信使用人使用电信服务后,公众电信网路所产生的通讯设备识别资料、网际网路位址与位置资讯、通信时间、连线用量与封包数量、网域名称、应用服务类型及协定等,未涉及通讯内容的纪录。

初审条文规范,电信事业及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者,有保存及协助执行调取通讯使用者资料、通信纪录的义务。电信事业及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者,经通讯监察(俗称监听)的建置机关指定者,有保存及协助执行调取网路流量纪录的义务。

关于保留条文。首先是法务部书面报告指出,修法也修正得通讯监察的罪名,新增《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资恐防制法》、《国家安全法》、《反渗透法》及《人口贩运防制法》等。此外,也增列《资恐防制法》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诈欺罪等。不过,民众党团总召黄国昌说,行政院版草案并未纳入打诈专法,应该纳入。所以,会议主席钟佳滨裁示,相关条文保留。

《通保法》第11条之1第1项条文,行政院版草案规定,检察官、司法警察官为侦查犯罪及搜集证据,有事实足认通讯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得调取之。但对于调阅使用者资料是否采取“检察官保留”。经在场立委讨论后,仍无法达成共识,所以保留。

另,现行条文规定,有协助执行通讯监察义务的电信事业及邮政机关(构),违反规定者,处以罚锾;经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连续处罚,并得撤销其特许或许可。不过,本次院版草案将“并得撤销其特许或许可”拿掉,引起立委质疑,所以保留。◇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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