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国安法黑名单条款 违宪

人气: 78
【字号】    
   标签: tags: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19日讯】据自由时报4月19日报导,早些年有不少海外黑名单人士,被我国的相关国安条款拒于国门之外,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保障国民返国权”的释字第五五八号解释,凡设有户籍、有住所的国民,不需许可即可随时返国,故宣布“国家安全法”的拒绝黑名单入境条款违宪。

至于违宪条款,则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不再适用。

本件解释起于现任国策顾问黄文雄,为早年的黑名单人士之一,他当年因无法通关入境,于八十五年间经由“不明地点”回台,后来再申请出国时,被发现是一名“非法入境者”,被控违反国安法的人民入出境规定,承审本案的二审合议庭认为,国安法相关条款规定有违宪之虞,裁定停审声请释宪。

五五八号解释文指出,国家安全法虽然在解除戒严后的八十一年重新修正,但第三条第一项内容,仍对于所有国人入出境,规定均应由主管机关许可,并没有区分国民之中,是否已在国内设有住所而有户籍,故任何一位国民只要未经许可就不得入境,并对未经许可而入境者,给予刑罚制裁,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解释认为,前述条款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原则,侵害到国民应可随时返回本国的自由。

解释文并指出,国安法于解严前制定的相关条款,是为了因应当时国家情势,并不违宪,待解严后,立法机关衡量新情势而制定入出国及移民法,其中于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第五条但书,规定有户籍的国民不需申请许可即可入出国,故大法官决议,违宪条款从入出国及移民法的第五条但书施行日起,不再适用。

但五五八号解释内容、和“入出境及移民法”的规定有些出入,前者不经许可的要件是“有住所而有户籍”,后者只要“有户籍”即可;解释理由对此表示,对于只符合“有户籍”要件的国民,仍可推定具有久住的意思,也就是原则上尚可不经许可自由入出国。

大法官认为,宪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目的就是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设定住居所、迁徙、旅行、包括入出国境的权利,而人民为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因此不得将国民排斥于国家疆域之外。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