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湾与泰国换囚法部敲定草案

人气: 1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6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台北报导〕法务部最近针对台泰能否换囚问题,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后,拟出“台湾与泰国间之刑事判决执行合作协定”草案,决定双方签署协定的主体名称一定要对等,且双方都要尊重对方的司法管辖权。

  至于换囚要件,草案规定采“双方可罚主义”,也就是换囚受刑人触犯的罪,必须同时合于移交方与接收方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要件,以及所要服的刑期至少还有一年。

  此外,除移交方和接收方之外,也要受刑人本身同意返国服刑,才执行移交等。

  据了解,法务部邀集相关单位开会讨论,虽初定本件协定草案名称,但认为未来正式签署前,主体名称如何修正,还待外交部门进行相关洽商,惟前提是名称应对等,且台、泰双方都能接受。

  另据指出,目前我国国民在泰国服刑的人数,约有七十多人,绝大多数是毒品犯,故在犯行方面,多半符合换囚条件;至于泰国人在我国服刑者,人数较多,可能有数百人,犯罪行为有多种类型,确实人数尚待进一步清查统计。

  本件最新出炉的草案版本,为中英文对照版,共有十一个条文,其中规定“受刑人”的定义,系指依法院刑事判决,而被拘禁在移交方司法管辖区内监狱、医院或其他机构的人,但不包括逃犯在内。

  移交条件除符合双方可罚主义外,如台湾为接收方,则受刑人必须是我国的国民,如泰国为接收方,受刑人也须为泰国籍人。

  另参照泰国与美国的换囚协定,如受刑人违反国安案件、冒犯移交方的国家元首或其家庭成员等、以及违反保护国家艺术财产的法律时,即使其他条件符合,也不能透过换囚协定返国服刑。

  草案规定,移交过程或移交后继续执行刑罚所需的费用,全由接收方负担,但接收方可向受刑人追讨一部分或全部费用。 为了确保另一方司法管辖区内所判处的刑罚具有法律效力,草案规定缔约双方都应以立法或行政规章建立必要的程序。

  有关协定生效与终止方面,规定双方最后签署当日立即生效,但若有一方要终止协定,则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期应自另一方收受通知后六个月生效。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