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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宏掳妓勒赎判10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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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永盛╱台北报导〕前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刑事小队长郭家宏涉及掳妓勒赎案,一审判刑十年;他原本不服提起上诉,但日前却突向台湾高等法院撤回上诉,全案因而确定,这是多起掳妓勒赎案中,第一起判刑确定案件。

  郭嫌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但他从九十年十月廿六日被收押禁见迄今,共被羁押一年七个多月,可折抵刑期。

  郭嫌在一审时的委任律师陈佳瑶获悉,并不惊讶,他说,郭某应是“看破”了,盼案子早点确定,早点服刑,说不定还有提早假释的机会,所以才撤回上诉。

  台北地检署原承办检察官朱应翔表示,郭涉嫌违背职务受贿等多起贪渎重罪,法定刑度本来就很重;检方起诉时已考量郭到案后供出其他共犯,才斟酌证人保护法污点证人得以减免刑度的规定,向法院求刑十六年,绝对是依法办理,可受公评。 郭在侦查中已坦承所有犯行,包括投资北部四大应召站“宝哥”集团六十万元,并供出检方不知的其他掳妓内情,检方因此循线查获七、八名掳妓案相关共犯。

  包括中正二警分局员警陈良达、大安警分局员警江仁佐、苏唐仪涉及等掳妓案内情,郭家宏都提供相当的讯息,让检方极为重视。

  据悉,虽然郭供出共犯,但检方起诉时,仍向法院具体求处十六年的重刑,令郭有“被耍”的感觉。郭认为他担任污点证人,提供检方重要线索,但检方对他求刑,却比有些涉案员警还重,故极不满,在台北地院审理时,一改在检方完全配合的态度,不断在庭讯时翻供。

  由于郭翻供及检调搜证等因素,检方起诉的八项犯罪事实,一审只认定其中三项,并判他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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