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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住民族 可成立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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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讯】 据自由时报6月4日报导,为落实政府对原住民的承诺,行政院会昨日通过“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赋予原住民族可成立与县市同级的自治区法源,并可依据原住民族自决原则,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包括人事权与财政权的独立行使;原住民族酋长制、长老制等传统制度,可在不违反民主、平等原则下实施。

  行政院长游锡堃强调,这是台湾四百年史第一次让原住民族决定拥有自治权利,意义非凡。

  院会也针对政府与原住民族签署伙伴关系进行检讨,未来将再制定原住民族发展法等案,同时推动原住民新部落运动计划,以及评估办理原住民族土地专属法庭的可能性。

  依照“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原住民族得按其族别,决定是否单独或联合设立一个自治区;同一原住民族,亦得因特殊需要,例如泰雅族因人口众多,或是分散于不同地点等因素,便有可能设置二个以上自治区;草案并赋予自治区公法人地位,适用地方制度法、财政收支划分法等,并比照县市政府位阶。

  政务委员陈其南表示,自治区虽比照县市政府位阶,但享有权益将随地方制度法进一步修正,提升到与直辖市同级层次。 陈其南指出,有关人事权部分,除目前高普考方式外,因自治区的特殊性质,也可举办原住民族的基层特考,另外设计一套任用标准。

  对于自治区具体的权利义务,草案规定由各族组成自治筹备团体,草拟自治条例草案后与原民会完成会商,便可送至行政院会通过,再送立法院审议。

  陈其南表示,这将提供台湾发展新的政治形式可能性;由于草案将不限制自治区的政治形式,将使各原住民族的传统制度得以保留。

  而为保障原住民族,草案并科以中央政府必须对财力较差的原住民族自治区,给予财务协助,自治区财政收入不足支应其基本设施及维持者,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补助之;同时,如果中央与自治区间权限遇有争议,由立法院解决之;而自治区间、自治区与地方自治团体间事权发生争议时,由行政院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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