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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法草案 政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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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0日讯】p>〔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项程镇╱台北报导〕警方“卧底办案”方式将可获致法源保障,行政院院会昨天通过“卧底侦查法草案”,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份人员,可以使用化名或掩护身份从事犯罪卧底侦查,期限以六个月为限,必要时得报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核可后延长,每次延长不得逾六个月,并赋予卧底侦查员有身份保密与拒绝证言权。

 行政院表示,草案近期将送立法院审议,并在立法通过公布后一年实施,以利各司法机关培训卧底侦查员。

 司法单位为求深入犯罪集团获取犯罪事证,屡屡派出司法、警务人员混入犯罪集团,卧底人员有时被迫须执行种种不法行为,以换取犯罪集团首脑信任,卧底行为因此具有极高风险,但各国司法单位仍惯用此种手法办案。

 基于卧底侦查员为取信犯罪组织或嫌疑人,有时不得不参与一些违反法令的行为,草案特别规定,只要经检察总长认定有必要性并准许,即可免受处罚,但以不得侵害个人生命、身体与社会、国家重大利益为前提,而且当采取违法行为时,卧底人员必须随时报告检察总长。

 草案规定,司法警察官认有实施卧底侦查必要时,得由其最上级主管机关首长提出卧底侦查计划书,报请检察总长核可后实施。

 为确保卧底人员权益,草案规定,公务人员因担任卧底侦查员而办理辞职、资遣、停职、免职者,原服务机关应保留其原职缺,而且期间得比照在职同等级的待遇发给生活费用,如果卧底期间及申请回复公务员身份期间死亡,也要溯自丧失公务员身份之日起,回复公务员身份及权益,并依公务人员抚恤法予以抚恤;结束卧底期后三个月内,再向原服务机关申请回复公务人员身份,必要时可使用化名,并得向主管机关申请另设户籍或办理相关证照,卧底结束后再注销。

 草案规定,有关卧底侦查员的身份及相关文件,应该保密,而且基于卧底侦查为特殊办案方式,为保护卧底侦查员及与其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当因到场作证,致有生命、身体或自由遭受危害之虞,可声请拒绝于侦查中或审判中出庭作证。

 草案还规定,凡是泄漏卧底侦查秘密者,将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过失犯泄漏卧底侦查秘密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朝野立委对行政院院会通过“卧底侦查法草案”大多表示肯定,认为草案有助打击犯罪和维持社会治安,未来如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执行时一定要兼顾基本人权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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